(一) |
主持人與使用者不得公開出現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
(二) |
主持人與使用者不得涉及任何情色、同音相近影射暗示或以其他方式令人反感字眼。 |
(三) |
主持人與使用者不得利用本服務進行援交或其他性交易,違者移送法辦。 |
(四) |
主持人與使用者不得將個人或他人的全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即時通訊帳號及連結資料公開。 |
(五) |
主持人與使用者不得在視訊聊天室中討論非法活動或話題。 |
(六) |
主持人與使用者不得使用程式侵犯他人隱私或進行破壞聊天秩序之行為。 |
|
|
主持人保證所提供之語音視訊聊天內容應符下列規定:
|
(一) |
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鼓勵犯罪,或以汙辱攻擊他人為目的之題材為內容。 |
(二) |
不可涉及色情、賭博或其非法交易行為之內容。 |
(三) |
內容如使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人同意方能播出。 |
(四) |
資訊來源若涉級著作權保障範圍時,概由主持人負責處理與本公司無涉。 |
(五) |
加入主持人不得解釋為雙方有合夥、僱佣或互為代理之關係。 |
(六) |
若乙方有違上述情事者,則本公司可自動將本合約內所有網站使用的影音視訊聊天室平台收回,主持人不得異議或要求本公司賠償因此衍生之損失。
|